氣象觀測站儀器設備配置標準(試行)
di一條 為規范氣象觀測站儀器設備配置管理,推進氣象觀測站相關資產的預算管理,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738
號)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 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財資〔2018〕98 號),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 站、國家高空氣象觀測站和國家(省級)天氣雷達站的氣象 儀器設備資產配置。
第三條 氣象觀測站儀器設備配置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各類收入。
第四條 本標準是氣象部門相關單位編制氣象觀測站儀器設備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實施采購和監督檢查、資產處置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本標準主要包括氣象觀測站類別、觀測項目、儀器設備種類、數量上限、價格上限、zui低使用年限等指標。
本標準中的氣象觀測站類別根據中國氣象局制定的氣 象觀測站分類及命名基本原則確定。觀測項目指氣象觀測站所需完成的觀測任務。
儀器設備種類指氣象觀測站日常觀測和業務工作中普遍適用的基本配置常規儀器設備類型和名稱。
數量上限指為滿足氣象觀測站業務工作需要、配置業務
運行氣象儀器設備的zui高數量限制。價格上限指主要結合氣象儀器設備市場行情和財政能力確定的、不得超出的zui高價格。
zui低使用年限指根據氣象儀器設備使用頻率、耐用程度 等因素確定的zui低年限標準。主要性能參數指與氣象儀器設備技術水平直接相關的性能指標。
第六條 氣象儀器設備已達到zui低使用年限仍可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高寒、高海拔、高鹽霧等特殊地區氣象儀器設備的zui低 使用年限可酌情縮短。
對損毀且無法修復或者修復成本大于修后價值的,可以報廢處置。
第七條 本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氣象儀器設備情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和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八條 本標準由財政部、中國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